丙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22块,净重11069.14克,一审、二审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律师介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辩护后,以不能排除特情引诱的合理怀疑,且极大可能系“替代交付”的理由进行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裁判,发回重审,最终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分类:经典案例
- 发布时间:2023-10-31 17:18
丙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22块,净重11069.14克,一审、二审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律师介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辩护后,以不能排除特情引诱的合理怀疑,且极大可能系“替代交付”的理由进行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裁判,发回重审,最终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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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22块,净重11069.14克,一审、二审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律师介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辩护后,以不能排除特情引诱的合理怀疑,且极大可能系“替代交付”的理由进行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裁判,发回重审,最终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丙某某与另一同案被告人XXX,在云南购买一辆北汽幻速汽车,并将接取的毒品可疑物藏匿于汽车座椅靠背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后,丙某某乘飞机返回老家,同案被告人驾驶藏有毒品的汽车返回老家。在同案被告驾驶汽车行驶壹仟多公里,进入老家地界时,被老家公安机关查获,并同时在机场抓获丙某某。从同案被告人驾驶的汽车内,查获毒品可疑物海洛因22块,净重11069.14克。
一审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丙某某死刑,同案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丙某某及同案被告均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从轻改判。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对丙某某的死刑裁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程序中接受丙某某的委托担任其复核阶段的辩护人。死刑复核过程中,辩护人从案件中物证提取、收集、固定、鉴定、入库中的各项违规与不合常理;到案人员明显异常;案件管辖明显异常;本案已到案人员的到案过程明显异常;毒品来源明显异常;技侦证据的收集、固定、出示明显异常而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关联案件的比较串联等方面,系统论证本案不仅存在特情引诱的重大合理怀疑不能排除,而且有极大可能属于“替代交付”,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
本案复核过程中,辩护人先后三次当面向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官陈述辩护意见提交相关材料,也反复申请主办法官去往羁押地对当事人进行当面提审,核实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不仅亲自前往办案地提审了案件当事人,而且还向司法机关进一步核实并要求补充相关材料。之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丙某某运输毒品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予核准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判处丙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撤销某高级人民法院原维持原判的裁定,并将该案发回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审后,接受上诉人丙某某的委托继续担任其二审辩护人。二审辩护过程中,辩护人不仅进一步详细的论证了本案明显不能排除特情引诱情节,而且极有可能是“替代交付”,同时对重审过程中侦查机关补充的大量“情况说明”和证据材料进行了深入、尖锐的质证,并请求对丙某某依法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下的刑罚。
最终,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以上诉人丙某某伙同同案犯XXX共同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虽然毒品的数量已经达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但不能排除受他人雇佣、指使运输毒品的可能性。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丙某某的定罪及涉案财物处理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对丙某某的量刑部分,改判丙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该案更加直观的体现了辩护人在相关文章及讲座中所总结的:特情引诱情节几乎无法被证实,但又需要处处去证明,司法裁判实践中通常会以“替身”出现,取人性命不留名、救人性命亦不留名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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