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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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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5坨,净重22443克,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作为二审辩护人介入辩护后,以案件不能排除特情引诱的合理怀疑,量刑过重进行辩护,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乙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5坨,净重22443克,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作为二审辩护人介入辩护后,以案件不能排除特情引诱的合理怀疑,量刑过重进行辩护,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乙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5坨,净重22443克,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作为二审辩护人介入辩护后,以案件不能排除特情引诱的合理怀疑,量刑过重进行辩护,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乙某某与另一同案被告人XXX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75坨,净重22443克,在运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一审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乙某某死刑,另一同案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时接受乙某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通过对案件管辖明显异常、涉案毒品的去向异常、应到案人员异常、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异常、案件线索及办案程序异常且解释不符合常理等多个方面,系统论述本案中不能排除存在特情引诱情节的合理怀疑;同时主张因特情引诱情节及技术侦查措施的存在,法理上存在被告人构成立功、犯罪未遂、作用地位不明(可能构成从犯)的有利量刑情节亦不能排除;因此提出结合全案实际情况,应在死缓刑二年执行以下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

 

二审人民法院采信关于最终量刑的意见。以鉴于乙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裁判:维持一审人民法院对乙某某的定罪部分;撤销一审法院对乙某某量刑部分的裁判,改判乙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该案比较直观的体现了辩护人在相关文章及讲座中所总结的:特情引诱情节几乎无法被证实,但又需要处处去证明,司法裁判实践中通常会以“替身”出现,取人性命不留名、救人性命亦不留名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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