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被控伪造公司印章,一审判处拘役五个月,经历上诉被维 持原判,申诉被驳回,启动再审,撤销一审、二审裁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检查机关抗诉被驳回等程序,持续近五年时间,最终 维持重审的无罪判决,全程担任丁某某的辩护人
- 分类:经典案例
- 发布时间:2023-10-31 17:19
丁某某被控伪造公司印章,一审判处拘役五个月,经历上诉被维 持原判,申诉被驳回,启动再审,撤销一审、二审裁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检查机关抗诉被驳回等程序,持续近五年时间,最终 维持重审的无罪判决,全程担任丁某某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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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系某公司的分公司负责人,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总公司控告,办案单位为总公司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控告的内容为丁某某伪造总公司多枚印章用于承揽业务,意图规避挂靠提成费用,但是却直接导致总公司被其他主体起诉要求支付数千万元的工程款,造成严重后果。
而通过丁某某的陈述,自己根本没有伪造总公司印章,而且也没有任何合理的动机及必要伪造总公司印章。总公司之所以对其提出控告是想要以“先刑后民”的司法规则推卸工程款纠纷中的民事责任。虽然在分公司确实搜出了三枚总公司印章,而且明显与总公司备案印章不一致,但是均系总公司刻制完成后交由分公司使用,而且还派驻了专门的印章保管人员管理印章;三枚印章之所以与总公司备案印章之间存在区别,也是总公司刻制印章时刻意所为,目的是对多个分公司中配发的总公司印章进行区分。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从证据、法律、法理、情理等多个方面系统的论证了本案不可能存在指控的犯罪事实,指控的罪名也依法不能成立。同时申请检察院及人民法院依法收集、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司法机关收集、调取的证据,进一步直观的证明当事人丁某某并不构成指控的犯罪。
但是,一审人民法院却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判处丁某某拘役五个月(裁判时余刑仅剩12天)。丁某某不服,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同样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追求法律应有的公正,在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后,丁某某与辩护人依然坚持不懈的向省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最终丁某某的申诉得到了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的重视,并依法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经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以原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与二审裁定,将该案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重审过程中,辩护人坚持原各审程序中的辩护意见,侦查机关又补充收集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针对该证言人民法院依据辩护人申请,又进行了调查核实,证人居然出现了完全不同的双解双答。为此辩护人又补充收集了进一步佐证和反驳新证据的相关证据材料。经过激烈的法庭对抗,重审的一审人民法院依法采信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宣告被告人丁某某无罪。
但是,公诉机关却对重审判决提出抗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改判丁某某有罪。
二审再次出现了激烈的庭审对抗,最终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抗诉,维持了重审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并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相关权利。
该案,是罪与非罪的绝对争议,辩护人从始至终坚持无罪辩护,即或在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关实判的技术性裁判后,仍然与当事人同舟共济追求应有的公正和真相。同样的司法机关面对一样的案件事实,先后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相同的辩护意见既被评价为与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也被评价为与案件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信。五个月拘役的刑罚,却用了近五年的时间洗刷冤屈,可见刑事案件辩护无罪的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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