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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四:骨癌病人被误诊,专业团队巧献策

案例十四:骨癌病人被误诊,专业团队巧献策

案例十四:骨癌病人被误诊,专业团队巧献策

 

【案情简介】

 

  患者王某于2013年0327日因在家打扫卫生时忽然跌倒,造成左股骨骨折,被120送至昆明某骨科医院治疗,该院门诊接诊完善相关检查后初步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部病理性骨折(骨癌)待排,转住院部治疗,住院部接诊医生将患者病情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并于3日后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经治疗后让患者出院。患者又因“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术后,左臀部、踝部压疮”于20130525日再次至被告处就诊,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并邀请外院专家会诊,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部病理性骨折,左股骨粗隆部肿瘤(转移性、原发行?)”。随后患者及家属要求转入上级医院进一步诊疗,经上级医院检查,明确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病理性骨折术后;左股骨粗隆纤维肉;双肺占位病变”,最终医治无效死亡。

 

【承办经过】

 

一、医方蛮横,拒绝协商

  当事人委托本所律师团队后,律师当即介入本案,并立即前往被告昆明某医院封存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保存原始证据,为后续的维权提供有力保障。

  病历资料封存后,办案律师遂即对病历资料复印件进行审查发现,王某因外伤致髋部骨折首次入院之前,已到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诊疗过,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病灶(性质?),同时门诊接诊医生已考虑可能是病理性骨折,但转入住院部后医生仍然按照普通骨折进行处理,随后患者因左臀部、踝部压疮再次到被告处就诊,在请外院专家会诊后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部病理性骨折,随后转入上级医院诊疗,明确诊断为左股骨粗隆病理性骨折术后,左股骨粗隆纤维肉瘤及双肺占位病变,随后我们就病理性骨折和普通骨折的鉴别诊断咨询我们的医学专家库专家,并同时请专家对于王某受伤后第一次入院拍摄的X片进行重新审阅,发现“左股骨粗隆间有明显密度减低影,并骨吸收、溶骨性骨破坏影响,骨折面毛糙,呈筛孔样”,与普通骨折的影像完全不同,应首先考虑病理性骨折。在本案中,被告昆明某医院医生未详细询问病史,同时在审阅X片时疏忽大意,未考虑患者骨折可能是病理性骨折,最终导致误诊,由于诊断出现错误,导致其后续治疗方案选择错误,并可能加速病情的进展,对此,律师对医方可能存在的过错有较为清晰的认识,遂通过向医院发出正式的协商函协商解决纠纷,但医方拒绝协商,并认为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与医方诊疗无关。

二、患方诉讼维权

  在医患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患方向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医方赔偿患方医疗费、护理费、务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74万余元。随后案件进行入诉讼程序,为了查明昆明某医院在为患者李某提供的诊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向人民法院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申请。移送鉴定机构后,律师代表患方向鉴定中心提交结合诊疗常规、法律知识等专业知识准备的医疗过错鉴定陈述书,并参与整个鉴定的专家论证会,充分向鉴定专家陈述了患方观点。从鉴定意见书来看,律师的工作卓有成效,获得了一个公平公正鉴定意见。

三、专业律师参与把控鉴定,创新性观点被鉴定人认可。

  本案中因考虑到患者死亡后未行尸检的问题,在鉴定陈述环节,经我医疗团队和律师团队就本案召开论证会后,办案律师在鉴定陈述及听证环节创新性地提出:医方误诊误治,缩短患者生命周期的观点。

经昆明某权威司法见中心鉴定,作出鉴定意见:医方昆明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阅片诊断错误,治疗方案选择不完善的过错,缩短了被鉴定人的生存期;因被鉴定人王某死亡后未行病理解剖,根据现有资料无法判断被鉴定人王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与昆明某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开庭,鉴定意见扑朔迷离,法律人见招拆招。

  由于医疗过错鉴定虽确定医方误诊误治之医疗过失,但因患者未行尸检因果关系未能明确。故本案在医疗侵权的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存疑,医患双方均聘请专业律师介入诉讼,唇枪舌剑碰出智慧火花。

医方律师观点:患者王某系自身原发疾病导致死亡,癌症是全世界医界无法解决的难题,患者死亡系骨癌疾病的自然转归吗,患者骨癌系自身疾病并非医方诊疗所致,鉴定机构也为认定医方过失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医方认为因果关系最终不能确定是由于患方家属拒绝进行尸体解剖检验导致的,应当由原告患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患方律师观点:医方在为患者王某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多次读片失误的低级失误,存在明显的误诊误治。鉴定机构已明确医方过错缩短患者生存期,让公民生存期缩短无异于提前结束公民的生命,就是造成患者非正常死亡,医方过失导致患者生存期缩短就是提前结束患者生命,故因此可判定医方过失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承办结果】

 

  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合议后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为原告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诊断错误,治疗方案选择错误,延误了王某疾病的最佳诊断和治疗时间,缩短了王某的生存期,考虑到患者王某病情比较严重,发展迅速以及延误的时间,故被告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在患方的损失赔偿方面,由被告承担60%的责任,共计41万余元。

 

【案件评论】

 

  癌症一直是威胁人类生命的重大疾病,当老百姓面对癌症时往往会出现较低的治疗预期,似乎有些临终关怀的意味,肿瘤科或肿瘤医院虽然是死亡率较高的科室,但其医患纠纷的发生率较低。就本案而言,作为专业的骨科医院对患者病理性骨折的诊断失误系低级失误,而其试图让患者的自身疾病为医方的工作失误买单的观点未被法院支持。而患方维权团队创新性地提出癌症病人生命周期被缩短的观点,不但被鉴定中心采纳,而且被人民法院作为裁判本案的法理观点,在体现法律人的睿智同时,更体现了人民法院、鉴定机构、法律人对生命的尊重和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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