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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五:我所高级合伙人董晓松办理的一起毒品案件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十五:我所高级合伙人董晓松办理的一起毒品案件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十五:我所高级合伙人董晓松办理的一起毒品案件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4年10月,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董晓松律师接受被告人杨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毒品再犯杨某某被控组织、指挥贩卖、运输毒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案件受理后,董晓松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杨某某对全案的介绍,分析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指控证据,认为由于杨某某于1997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时,被控组织、指挥的两起犯罪事实涉嫌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远远超过了云南省毒品犯罪死刑数量标准,本案一旦被认定有罪,被告人必将付出生命的代价。

 

2015年1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董晓松律师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提出了指控杨某某组织、指挥贩卖、运输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合理排除,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远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特别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仅以现有证据指控杨某某贩卖、运输毒品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辩护意见。

 

由于董晓松律师的积极努力,坚持认为本案指控杨某某犯罪的证据远未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具有起码的排他性,希望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司法的审慎将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从而成就一场理性正义的审判,作出一个经得起时间检验的结论。最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15年112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421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起诉。后该案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的讨论,最终采纳了董晓松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某某在经历了两年三个月的羁押之后终于在2016年春节被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董晓松律师对该案的成功办结,受到了委托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肯定与称赞。董晓松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将律师意见及时与办案机关进行交流和沟通的作法也得到了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的一致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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