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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十六:新形势下有效辩护,万克毒品案件不起诉

案例三十六:新形势下有效辩护,万克毒品案件不起诉

案例三十六:新形势下有效辩护,万克毒品案件不起诉

新形势下有效辩护,万克毒品案件不起诉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

再添两起不起诉毒品犯罪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1日湖北仙桃的王某在景洪参加朋友聚会时,其中一人称有朋友给自己送茶叶来,但是自己喝酒了不能开车,于是请求王某驾车前去接取茶叶,并将一辆奥迪车的钥匙交与王某,因为不熟悉景洪,王某还邀请同乡彭某一同前往,同日19时30分许,王某、彭某取到茶叶并驾车返还的途中,在景洪至勐海214国道新路曼达村路口加油站,被西双版纳边防支队执勤人员抓获,执勤人员现场从车内后排座位查获背包一个,在背包内查获可疑物11230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王某于2016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6日被批准执行逮捕。

 

辩护过程缩影

案发后嫌疑人家属经过多方了解和比较,双双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提供刑事辩护。鉴于本案是人赃俱获的毒品犯罪,而且毒品数量巨大,即或在云南省内也已经远远超过死刑掌握的实际标准。案件办理中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及时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办理程序,由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中心首席律师罗坷主任召集,刑事辩护中心主任汤光仁律师,刑事辩护中心副主任董晓松律师,及刑事辩护中心的前检察官、前刑事法官、前刑事鉴定法医等多位骨干成员,对案件进行了全方位研判与论证,最终确定选择无罪辩护方案,并由罗坷主任带领罗杨律师亲自办理。

在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核实案件情况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向检察机关递交了“不予批注逮捕法律意见书”;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但是相关机关并未重视采纳,依然对被告人刑事拘留、逮捕,并于2017年2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

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律师及时阅卷,并在阅卷后针对案件相关问题结合证据与法律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与全方位的辩护,除提交书面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外,还多次与审查起诉检察官沟通阐述辩护意见,认为虽然本案人赃俱获且数量巨大,但是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嫌疑人具有运输毒品的犯罪主观故意,而且案件存在嫌疑人被人为陷害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请求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经不懈努力与争取,案件被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西检公诉刑不诉[2017]31号“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公诉刑不诉[2017]32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王某、彭某不起诉,并及时对当事人解除逮捕措施,案件取得圆满结果。

 

【辩护感悟】

我国作为传统的毒品过境国及新兴的毒品消费国,禁毒形势持续严峻;毒品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也有目共睹,忆古思今更是锥心刺骨;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也一致维持高压态势。

新一轮司法改革提出让人民在每一个个案中感受司法公正的要求,也配套了员额制度、终身责任等相关措施,并直观的体现在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之中。这对相关办案机关的办案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法律共同体的理念及律师职责的要求,也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方式与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虽然具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其也可能在刑事诉讼中成为相关司法机关的对手,但却并不是敌人!因为对于司法公正的共同追求,及对个案的历史负责是职业共同体一致的夙愿。

虽然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司法改革直接突出了审判的重要性,但是这种重要性的实现并非非要等到法庭上才会体现,侦查、审查起诉的等每一个环节的严格把关才是保障以审判为中心最终实现的可行路径和手段。

辩护律师的刑事辩护过程贯穿始终,不论在那个阶段的有效辩护都是避免错拘、错捕、错诉、错判的可信盟友,用一句轻松的话语表示:律师总是在司法机关校炮将发的时候大喊“等一等”,总是在法庭上说“我反对”,但是接下来要说的内容都是在提醒盟友:“看清楚、搞明白,千万不要误伤了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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