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十:我不是“潘金莲”,这口黑锅我不背
- 分类:经典案例
- 发布时间:2020-05-07 14:53
案例四十:我不是“潘金莲”,这口黑锅我不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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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南等人造成的。
2、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确定胡*南、胡*瑞、颜*娜实施了侵权行为。
原告主要依据**县公安消防大队的询问笔录和监控视频便认定胡*南邀约胡*瑞、颜*娜等人在仓库内燃放烟花引发火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询问笔录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针对消防大队对胡*南等七名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询问笔录,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一方面,消防大队在询问胡*南等人时,未依法通知其监护人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胡*南等人的父母尚在,消防大队询问时,胡*南等人的父母并未接到任何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虽有指定监护人在场,但亦违反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询问笔录中对案件事实的描述系由未成年人作出,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被询问人胡*南等人均为未成年人,他们所做的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与客观事实相比有所出入,若以此认定客观事实,有违法律、显失公平。
针对消防大队对田*明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询问笔录,不应当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几名被询问人作为证人均未出庭作证,其在消防大队所做的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其次,原告提交的证明胡*南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监控视频不具关联性。从视频中仅仅看得出有几个小孩在仓库外玩耍以及进出仓库的情景,但无法看出其在仓库内燃放烟花引发火灾的事实,且视频过于模糊,无法辨认出几个孩子的面相。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根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主张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具有违法性......”,胡*南等人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所提出的被告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法律规定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本案中,并无相关证据证实胡*南等人实施侵权行为,故原告的这一主张不能成立。
二、原告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九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委托**州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作出的文发改价鉴[2016](519)号《关于涉案火灾事故受损家具
办案手记
全友家居诉胡*南等21人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
主体信息
原告 |
被告 |
|
全友家居 徐** |
胡*南 |
委托代理人
彭振兴 胡玉蓉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
胡*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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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珍 |
||
胡*瑞 |
||
胡*跃 |
||
沈* |
||
颜*娜 |
||
王*礼 |
||
颜*美 |
案件事实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全友家居租用被告胡*家房屋作为仓库堆放其经营的家具,2016年2月,徐*回老家过年,胡*南、胡*瑞、颜*娜等21被告在仓库门口燃放烟花,并多次往返于仓库和楼道之间玩耍、燃放烟花,导致仓库发生火灾,烧毁家具,给原告造成巨大经纪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90700元。
被告辩称:
1、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火灾的发生以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2、原告自身未尽到管理义务,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举证质证
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原告举证 |
证明内容 |
被告质证 |
理由 |
1、《租房协议》 |
徐*租用胡*家房屋作为仓库使用 |
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予认可 |
|
2、《火灾事故认定书》 |
火灾系由几被告玩火引发 |
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
1、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缺乏原始凭证; 2、认定结论不能证明几被告具有侵占行为。 |
3、消防部门《询问笔录》 |
胡*南邀约其他被告携带打火机进入仓库燃放烟花,引发火灾 |
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
1、询问笔录为未成年人所做; 2、未通知监护人到场; 3、未出庭作证。 |
4、火灾现场照片 |
火灾导致家具受损 |
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
不能证明烧毁的家具就是进行价值评估的家具 |
5、《价格认定结论书》 |
原告受损价值为1590700元 |
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
1、受损清单由原告单方提供不具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 2、鉴定人证书未载明有效期的终止时间,不能确定具备资质。 |
6、视频录像 |
七被告进入仓库燃放烟花导致火灾 |
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
1、视频仅为仓库外部拍摄; 2、不能辨别人像。 |
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被告举证 |
证明内容 |
被告质证 |
理由 |
1、现场照片 |
仓库的面积根本容纳不下被告所主张的受损家具 |
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
1、照片未形成确定时间; 2、受损物品已有公安机关照片证实。 |
2、《询问笔录》 |
被告徐*未尽到管理义务 |
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
|
认定事实
火灾与七被告的行为之间不具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本次火灾事故系被告的行为所致,对此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事故认定书,本次火灾起火原因“排除放火、自燃、雷击、用火不慎、吸烟、电器线路故障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火灾的可能”,并未明确此次事故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火灾当天胡*南等七个未成年人曾进入原告方仓库玩耍的事实,但不能得出本次火灾系胡*南等七人在原告仓库内玩火引发的结论。原告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
判决:
1、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全友家居、徐*负担。
附:
全友家居诉胡*南、胡*兴、徐*珍等21人
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胡*南等被告的委托,指派律师彭振兴、胡玉蓉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依照事实和法律及庭审过程,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盼采纳。
一、胡*南、胡*瑞、颜*娜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并非该三人造成,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1、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确定起火原因。
原告主要依据**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西公消火认字[2016]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便认定火灾系胡*南等七小孩玩火引起,这与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
本案中,**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西公消火认字[2016]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作出认定,即:可以排除放火、自燃、雷击、用火不慎、电器线路故障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意思也就是,具体起火原因有可能是小孩玩火,至于由何人玩火造成或是由其他原因造成,是不明确、不具体的。故,不能就此认定:火灾是由等财物经济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文发改价鉴[2016](520)号《关于涉案火灾事故受损家用电器等财物经济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缺乏合法性、合理性,不能作为确定损失金额的依据。
首先,两份《火灾事故受损财物清单》均由**家居单方提供,而非委托人提供,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其中一份未注明提供时间,不具有关联性。认证中心据此作出的认证结果金额以及《火灾事故受损家具等财物经济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明细表》缺乏客观性、真实性。即便**家居是凭借进货清单及样品照片来列明受损清单,亦是不可取的,不能由此确定烧毁家具的数量、品名、规格型号、产地、购置时间、单价等,原因是不能排除进货清单上及样品照片上的家具在火灾发生之前就已经出售,又被列明在受损清单上的可能性。另外,对于徐*个人的家具、家电受损清单亦是由他个人提供,无法确切认定受损的品牌、单价、数量等。
其次,根据《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认证事项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价格鉴证执业资格的人员共同承办,出具的价格认证书必须经过内部审议。”作为本案的鉴证员之一田*的岗位证书上未载明有效期,无法确定在作出价格认证时其是否属于具有价格鉴证执业资格的人员。且无法确定涉案的两份价格认定结论是否经过内部审议通过。
三、徐*个人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对此次损害结果应当自担其责。
徐*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其对自己承租房屋内的财产负有管理义务。在庭审过程中,徐*承认自己未在仓库外设置警示标志,未在仓库内安装消防灭火器具,亦未在自己离开时派专人看管仓库。试想,如果徐*尽到上述管理责任,也不至于导致自己财产的损害。故,其应当对自己管理不当致使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形成认定胡*南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链条,不能仅凭个人推论便将事故损害归责于九被告,否则,有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公平、公正审判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彭振兴律师、胡玉蓉律师
2016年10月18日
【办案心得】
专业之人做专业之事,律所好比医院,律师如同医生,当患者身体有恙,切勿病急乱投医,需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法庭犹如战场,庭审瞬息万变,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除了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还需拟定正确、高效的进攻策略,一个好的战略布局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之效,歼敌于无形。律师在开庭前需为自己的诉求或辩解找到充分有效的证据,打官司即是打证据。故,证据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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