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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十五:对危重患者病情缺乏重视,医院赔偿80万元

案例四十五:对危重患者病情缺乏重视,医院赔偿80万元

案例四十五:对危重患者病情缺乏重视,医院赔偿80万元

 

【案情简介】

患者王某某系宣威市某医院职工,2016年5月10日15时50分因腹痛、腹泻伴恶心呕吐、晕厥由家属送到宣威市某医院急诊科就诊,患者入院治疗病情无好转,于5月10日23时57分突出呼吸、心跳骤停等情况,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2时临床宣布死亡。患者死亡后家属与医院协商未果,委托本律师团队将本案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指定昆明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鉴定机构根据封存病历及医患双方的陈述意见,汇同相关专业医学专家会鉴后,综合分析认为:宣威市某医院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行为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具体过错为:一、从现有鉴定材料看,医方对危重患者缺乏重视,未及时行相关辅助检查。患者于2016年5月10日15:50就诊后鉴定材料中未发现相关检查报告,至20:00左右才有相关检查报告。二、从现有鉴定材料看,医方对危重患者病情变化监测不够、评估不够,无相关病程记录,存在漏诊。三、从现有鉴定材料看,医方治疗存在缺失,无记录。四、从现有鉴定材料看,医方在患者病情变化后无相关科室会诊记录。未下病危,告知存在过错。综上所述,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度考虑为70-90%。

鉴定意见作出后,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依法判决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患方80万元。

 

【律师意见】

本案系本医疗律师团队代理的一例较为成功的医疗纠纷案件,成功之处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本案患者虽系门诊病人,按照惯例在评判医院的责任时相对要宽松一些,很难让医院承担主要以上的责任;二是患者死亡并未进行尸检,作为门(诊)病人死亡的一般都属于死因不明,而因未行尸检,因果关系往往无法认定,最终追究未行尸检的原因,若是患方不同意的,由患方承担不利后果;三是本案委托本律师团队以前,因医院提出帮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但医院提交工伤认定机构的材料均显示患者不能为工伤,且社保部门已经下达了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家属在咨询了大量律师后得到的答案均是官司打不赢,找到我们时已经走投无路;四是本律师团队接受患方咨询后把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我们作为专业律师团队就本案的办案思路向当事人说明后,当事人当即决定将案件交给本律师团队的办理,整个办案过程及案件的走向基本均在团队律师的掌握之中,并按设计好的思路稳步推进,以至于拿到鉴定意见,看到鉴定书中将医院的责任划定70-90%时,家属兴奋的几天没睡好觉,进而最终的办理结果确实也出人意料,为此家属专门从宣威赶制了锦旗送到律所向团队律师表示感谢。

医疗纠纷案件作为专业性最强,难度最大的侵权类人损案件,在发生医疗纠纷时,作为患者或家属来讲必须做到:一是及时固定证据(封存、复印病历),病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可以说是证据之王,封存、复印病历的目的在于确保鉴定检材的真实性,防止医院修改完善病历从而对鉴定产生不利影响;二是及时委托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团队代理案件,以确保整个维权思路、方案的设计、选择切实可行;三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尽可能多的收集对本主方有关的证据材料;四是由于鉴定将决定案件的最终走向,所以配合专业律师选择鉴定机构,做好鉴定陈述,并向鉴定机构提交专业、有效的鉴定陈述意见书,一针见血指出医院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及因果关系应当如何认定等。针对上述问题若不是专业律师确实很难做到,因此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委托专业律师就显得无比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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