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十六:银行卡被盗刷了怎么办
- 分类:经典案例
- 发布时间:2020-05-07 14:51
案例四十六:银行卡被盗刷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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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在工商银行昆明某支行处开立账户办理储蓄卡一张,并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
2016年4月24日,储蓄卡余额为234092.99元。2016年4月26日17时11分至18分工行发送三条支出短信提醒,尾号为3428的工行卡被盗刷金额:233438.07元。
原告收到第一条及第二条短信提醒时正在其家中休息,原告立刻意识到储蓄卡被盗刷,于2016年4月26日17时14分拨打工商银行客服电话(95588)要求对其储蓄卡账户内存款立刻冻结,但是还是没能阻止第三笔款项被盗取。
2016年4月26日17时23分原告拨打110电话,并持储蓄卡原件到达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穿金路派出所报案,并做了笔录。次日,原告到银行处要求查询该三笔款项支出流向,并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金,但工作人员告知该笔存款已经在韩国支出,拒绝向原告支付。
此后,张某又多次找银行协商均未果。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赔偿存款本金及存款利息。
【代理意见】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
1. 本案是否存在盗刷的事实
2. 张某有无过错,银行应否承担全部赔偿
3. 公安机关正在侦查款项被盗之案,民事案件是否应中止审理
我们认为:
一、本案系储蓄合同纠纷。张某在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借记卡,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根据该借记卡的功能,张某可以在POS机上刷卡消费,及ATM取款,交易时需持真实的银行卡和输入张某自己设置的密码,二者缺一不可。
但该案发生时,张某本人及其银行卡均在昆明市区,且本人当月并未出境,消费记录却显示在韩国,所以可认定在异地POS机上消费及ATM取现使用的银行卡系复制卡。且该案件已经由公安立案受理,因此本案存在盗刷的事实。
二、借记卡持有人将资金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资金的安全。但该案中,银行由于技术存在漏洞或瑕疵,未能保证其发行的银行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导致他人使用伪卡交易成功,其在借记卡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由此造成储户的损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储户有妥善保管自身身份信息和借记卡密码的义务,银行卡被复制盗刷也有可能系其本人违反保密义务造成,但要支持这抗辩理由,需要银行进行举证,证明储户存在故意泄露借记卡信息的过错行为,否则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三、目前虽然公安机关尚未侦破盗刷案件,但究竟是何人以何种方式刷卡消费,并不影响该案的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盗刷人虽然涉嫌刑事犯罪,但如果以刑事案件作为该案的审理依据,先刑后民,则不利于保护储户的权利,也剥夺了储户以储蓄合同主张权利的选择权。
另外,银行在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也会获得追偿权,可就其已承担的相应损失向持伪卡盗刷的人或其他相关责任方行使追偿权。
【本案判决结果】
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收到银行短信后立即挂失银行卡,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同时在银行处打印该账户消费详细情况,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该三笔交易系在韩国消费。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负有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同时识别伪卡也是发卡行应尽的职责。由于其未能有效识别伪造的借记卡导致张某的存款被他人支取,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故应对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违约责任。银行认为不存在盗刷,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院遂判决工商银行某支行赔付张某233438.07元及利息。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评析】
一、刑事案件的侦查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
本案是一起储蓄卡被异地盗刷的典型案件。在提起民事诉讼前,原告已经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向银行进行挂失。在此类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储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金融机构,往往会以刑民交叉为由要求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该刑事案件的侦查对本案民事诉讼的审理并不存在实质影响。如果本案等待刑事案件侦破后再行审理,将由无过错的储户承担在此期间的风险和损失,有违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主题。
二、银行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向储户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在金江路支行处办理储蓄卡,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后,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不被他人盗取,同时也有义务通知和告知持卡储户注意识别犯罪分子利用各种高科技手段窃取银行卡内存款的方式、方法及防范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故银行为张某提供储蓄卡服务,就应确保该储蓄卡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盗取并加以使用。盗刷行为的发生说明银行发放的储蓄卡信息存在被复制的安全隐患以及交易系统无法识别的技术缺陷,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违约行为,故银行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结语和建议】
储户在开立账户时,尽量开通短信提示,以防在出现类似情形毫不知情,事后发现再去报警、寻找证据就会存在障碍。
➤ 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储户该怎么做?
当储户与银行之间就某项交易行为是否系他人通过伪卡所为发生争议时,储户可通过持真实银行卡报案、到银行卡所在地的银行反映情况挂失银行卡、在银行卡所在地的ATM机操作银行卡并打印交易记录等几种有效方式,来证明自己的银行卡系遭到盗刷。
一旦储户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印证达到证明目的,即应由银行提供反证,证明涉案交易确系真卡所为,若银行不能举证证明,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后,希望大家平时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妥善保管相关信息,谨防这种“莫名”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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