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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某毒品犯罪再犯(前次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本次体内藏毒115.5克。辩护意见被检查机关采纳,依法决定对甲某某不起诉,并依法予以释放

甲某某毒品犯罪再犯(前次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本次体内藏毒115.5克。辩护意见被检查机关采纳,依法决定对甲某某不起诉,并依法予以释放

甲某某毒品犯罪再犯(前次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本次体内藏毒115.5克。辩护意见被检查机关采纳,依法决定对甲某某不起诉,并依法予以释放

甲某某毒品犯罪再犯(前次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本次体内藏毒115.5克。辩护意见被检查机关采纳,依法决定对甲某某不起诉,并依法予以释放

 

甲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满释放后因涉嫌体内藏毒(甲基苯丙胺片剂)115.5克,在运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而被拘留、逮捕,侦查机关以运输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

 

到案后当事人对基本案件事实均有供述,称欲将涉案物品带至外省用于自己吸食,且毒品尿检阳性。

该案发生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以后第四天,侦查机关提取涉案物品时,不仅未能按照前述规定进行,而且还存在违规行为,致使涉案物品的同一性、关联性、合法性无法得到保证。因此辩护人从程序辩护的角度,提出核心证据不能采信,应作证据不足的无罪处理。

 

经过两次退侦后,侦查机关仍然无法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以侦查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导致关键证据被依法排除,致使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对当事人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对其释放。

 

该案不仅充分体现了办案检察机关的司法担当和专业素养,也充分体现了在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程序辩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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