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九:律师询问鉴定人的技巧(三)
- 分类:经典案例
- 发布时间:2020-05-07 15:14
案例十九:律师询问鉴定人的技巧(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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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询问鉴定人技巧(一)》中,对于询问鉴定人的技巧我进行了理论上的归纳。将核心其归纳为:一、揭开鉴定人作为专家的“神秘面纱”;二、设定“二难推理”。将技巧简单归纳为:一、专业的准备。1、充足的知识准备;2、找准鉴定意见的错误或者问题的实质;3、权衡并分析利弊。二、精心的策划:1、进知所取;退知所守。三、娴熟的技巧:1、瞒天过海、出奇制胜;2、诱敌深入,以逸待劳;3、釜底抽薪,以少胜多。
为了直观的理解和交流前述技巧,本文以我承办的案例来探讨。
案例二
基本案情详见:“律师询问鉴定人的技巧(二)案例运用”在此不赘述。该案的核心证据除了尸检鉴定外,还有另一项核心证据,就是唯一的目击证人“普X一”的证言。但是普X一是一位“智力发育中度迟缓”的精神病患者,为了确保证据发挥证明效力,侦查机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普X一的作证能力进行了鉴定,最终的鉴定结果是“被鉴定人普X一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李X才打李X东之事具有作证能力”,这无异于对辩护人当头一棒。但是挨完打该做的事还是要做,最有意义的是就是通过鉴定人质证推翻或者否定鉴定意见的采信。要想否定鉴定人精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必定不是意见轻松的差事,充分运用鉴定人质证技巧当然又是必备良药。
鉴定书摘录:
XX省公安厅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2007)X刑鉴字第357号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
(编者注:作证能力鉴定书)
一、鉴定案由(此处略)
二、调查材料
据卷宗材料反映:被鉴定人普X一的父母智力皆有问题,其母亲的怀孕及分娩情况不详,普X一自幼与同龄人相比发育差,走路和说话的年龄不详,反应迟钝,孤僻,少语,少与同龄的人交往,与周围村民的交流能力差,理解能力差,从未读过书,在他人带领下可做一些简单的农活,村民叫他做活他就做活,叫他吃饭就吃饭,普X一独自一人生活,会自己到山上捡菌子卖,会自己煮饭吃,但不会炒菜,不洗衣服,衣着脏乱,生活懒散,个人生活自理能力差,不能正常务农和生活。2007年1月6日16时许,李X才、普X一和李X东一起在李X东的家中吃饭喝酒,喝酒后到李X才家玩,在此过程中李X才和李X东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后,趁李X东不备之机,李X才用木棒打李X东,当场将李X东打昏在地,随后,李X才和普X一一起将李X东从家里拖出门外,李X才和普X一各自回家,李X东于当天晚上死亡。2007年2月18日李X才在李X才家门前无故殴打普X一时,村民普老四前去劝阻,李X才又用木棒将普老四殴打致伤,将普老四扔到其家门前的台阶下。普X一在2007年2月25日的询问中问话能答,问话对答基本切题,但交流较困难,能简单叙述2007年1月6日李X才打李X东的经过。因当地村民反映普X一智力有问题,故委托我对普X一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家族史:其父亲和母亲智力皆低下,已故,具体情况不详。
三、检查情况
精神检查:由警察陪同步行进入检查室,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衣着肮脏,年龄与相貌尚相符,进入检查室后安静坐在凳子上,表情平淡,时面带微笑,不能理解他自己所处的环境,接触被动,检查被动合作,反应迟钝,问话能答,问话对答切题,语速缓慢,语言表达能力差,不会讲汉语,会讲彝族语,能简单叙述李X才打李X东的经过,称那天他们三人在一起喝酒,喝酒后他们两人打起架来,李X才用小棒棒打李X东的,他没有帮李X才打李X东李X才没有打他,他跑了,并能叙述扁担的形状;能辨认1元、1角等面值较小的人民币,能对钱进行简单的计算,但对数字理解能力差,把5个手指说成6个手指,不知道他的出生日期,也不知道他的岁数,其计算、判断、分析和推理能力差,检查中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无自知力,社会功能受损。
四、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普X一的父母智力皆有问题,普X一自幼与同龄人相比发育差,走路和说话的年龄不详,反应迟钝,反应迟钝,孤僻,少语,少与同龄的人交往,与周围村民的交流能力差,理解能力差,从未读过书,在他人带领下可做一些简单的农活,独自一人生活,会自己到山上捡菌子卖,会自己煮饭吃,但不会炒菜,不洗衣服,衣着脏乱,生活懒散,个人生活自理能力差,不能正常务农和生活。2007年1月6日普X一在云南省元江县青龙厂镇阿不都村委会磨石厂村李X才家玩,期间李X才用木棒将李X东打死。2007年2月18日普X一在李X才家门前被李X才打伤。普X一在2007年2月25日的询问中问话对答基本切题,但交流较困难,能简单叙述2007年1月6日李X才打李X东的经过。精神检查: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衣着肮脏,年龄与相貌尚相符,进入检查室后安静坐在凳子上,表情平淡,时面带微笑,不能理解他自己所处的环境,接触被动,检查被动合作,反应迟钝,问话能答,问话对答切题,语速缓慢,语言表达能力差,不会讲汉语,会讲彝族语,能简单叙述李X才打李X东的经过,称那天他们三人在一起喝酒,喝酒后他们两人打起架来,李X才用小棒棒打李X东的,他没有帮李X才打李X东,李X才没有打他,他跑了,并能叙述扁担的形状;能辨认1元、1角等面值较小的人民币,能对钱进行简单的计算,但对数字理解能力差,把5个手指说成6个手指,其计算、判断、分析和推理能力差,检查中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无自知力,社会功能受损。
根据《疾病及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分类(第10版)》(ICD-10),普X一具有语言理解和使用能力发育的迟缓,不会很好地使用语言,不会读、写、计算的基本技能,生活自理能力的发展出现阻滞,能完成简单的实际操作,不能进行很好的交流,社会功能受损,符合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标准,上诉说明普X一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但对李X才打李X东之事具有作证能力。
综上,被鉴定人普X一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李X才打李X东之事具有作证能力。
五、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普X一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李X才打李X东之事具有作证能力。
注:在卷宗中还有以下情况的记载。
1、公安人员伸出五个手指问精神病人普X一,你会不会数数啊?你看我有几个手指啊?看的清楚吗?普X一回答:看的清楚,有六个。
2、公安机因同情普X一拿出20元钱给他并问:普X一你认不认识这是多少钱呢?普X一回答:认识,是八块。
3、公安机关又问,普X一你上没上过学呢?普X一回答到,我上个学嘞,小学毕业嘞。但是通过调查了解到,普X一从来没有上过学)。
4、公安机关对他做笔录时,起初说他看到了李军才打人,还帮他把被害人抬到了台阶下;后来却说是看到了李军才打完被害人,转而又要打他,他就跑了。
质证前分析:对于精神病人作证能力的鉴定,看似专业,但其本质就是经验判断,甚至是为了特殊需要的经验判断而已。精神病人能不能作证,更多是靠鉴定人的经验做出判断,没有一个科学的指标,既然是经验的东西,那它就有可能出错。所以针对该份鉴定意见质证的核心就是:1、鉴定的依据是否是经验?2、如果当时是依据的经验,那么当时依据的经验是否出错了呢?
当然这些问题也不可能直接问鉴定人,如果直接问鉴定人你是不是在凭经验作鉴定?你依据的经验会不会出错?那么毫无疑问她可以当场作出很多种合理的解释明确否定你的怀疑,并且她的意见看起来还不可动摇。如果辩护人直接说鉴定人的经验是错误的,法官也是不会采信的。因此,辩护人也要充分运用鉴定人询问技巧来直揭示鉴定人的经验已经出错或者是他的经验会出错。
对司法精神病鉴定(作证能力)的鉴定人询问摘录:
辩护人问:法律规定了证人要如实作证,有意作虚假证言要负法律责任。要确定证人的作证能力,你应该要告诉被鉴定人普X一他有如实作证的义务。而普X一对周围环境都没有认知能力,也就是说对于自己在干什么都不知道。那么,你是用什么方式告诉他什么是如实作证、什么是虚假作证的呢?你又是怎样告诉他虚假作证的法律后果的呢?
鉴定人答:作为鉴定人,只讨论他在生理上的如实作证,不是按法律上的证据质证来讨论他是不是客观真实的作证。因此是不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不在鉴定范围,(解注:这是辩护人在询问之前应当提前遇见的,鉴定人肯定会强调他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且这个问题没办法给出给出标准的答案,因此没有没必要死缠烂打)
问:既然你不是用法律标准,而是从生理上和医学上的标准来鉴定精神病人具有作证能力,那么其中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答:就是普X一说的是实话。
问:那你又是以什么标准判断普X一说的是实话呢?
答:根据我们收集的证据来观察他反应的情况是否稳定、是否客观。
问 :对于普X一,村民只要给他吃饭,让他干农活他就干农活。村民十天都给他饭吃,那他十天都会干农活,这也是很稳定的嘛,说明他的稳定是可以受人指使和左右的。如果是公安机关授意他这样说,他也就会一直稳定地这样说。所以,这一点是不能作为判定其说的是实话的依据。请鉴定人向法庭直观的解释你们判断的依据,如果你们仅仅以陈述稳定作为鉴定的依据,那显然是会出错的。
答:这只是我们鉴定时判断的依据之一,在具体鉴定时还要结合多种情况并经过专业论证(解注:典型的以专家身份挡箭)。
问:普X一的稳定性是可以受人影响的,在本案中,怎么来保障他的这种稳定性不受其他人的影响?怎么来排除人为保障他陈述稳定性的东西?
答:(鉴定人思考了一下)因为精神病人不会说假话。
问:为什么不会说假话?
答:这是经验,也是对精神病学研究的结果。
问:怎么不可能说假话?疯子就经常说大话,疯言疯语,多是假话?(解注:辩护人要引诱鉴定人说出辩护人想要的解释)
答:因为正常人说假话是为了获得一定的利益,是有利益取向的,精神病人是没有利益取向的,所以他不会说假话。(解注:这种说法本身还有一些问题可以追问,但是因为这就是辩护人需要的答案,所以到此为止)。
问:如果精神病人说了假话,那么你的鉴定意见还可不可靠呢?
答:鉴定的结论是普X一对本案的事实有作证能力,他针对本案的事实不会说假话。要是他针对证明的问题说假话,那我们就会根据经验重新来综合评定他针对本案是否具备作证的能力。
问:你们说普X一具有作证的能力,是基于他在你们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没有说过假话,是不是这个意思?
答:是的。因为普X一的表达是比较客观真实和稳定的。
问:如果被鉴定人本来说的是假话,但是因为你们的工作疏忽没有发现,这样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呢?
答:我们都是按照专业的规范进行鉴定的,不存在因为工作疏忽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情形。
问:看来细致的发现是作出科学鉴定的前提是吗?
答:是的。
问:我们都知道事情很难绝对化,古人说人无完人,法律也设定了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程序,其根源就是鉴定出现错误和疏漏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对吗?
答:可以这样说,但是要针对具体的鉴定报告而言,不是任何鉴定报告都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的。
问:我并非否定你们的仔细工作和专业鉴定,只是假设一下:如果因为工作不仔细,在鉴定当时没有发现被鉴定人说假话,事后才发现,那么是否需要重新评价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呢?
答:在你所说的如果成立的前提下,一般要考虑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问:你们鉴定普X一具有作证能力,是因为你们在鉴定时,所作的与案件相关的调查中,没有发现过普X一说假话。如果我证实他在你们对案件相关情况调查时的确是说假话,那你们的鉴定意见就有可能受到影响,是这样的吗?
答:是的(解注:她需要和她之前说过的话保持一致)。
问:普X一在本案作证的过程中,一直在说假话,而且是很多次。不仅是对鉴定人说过,而且也对公安人员都说过。
答:怎么说?
问:1、公安人员伸出五个手指问他能不能数清楚、识不识数时,他说识数,是六个。识数就是识数,不识数就是不识数,把不识数说成是识数,把五个说成是六个,这是第一次说谎。2、公安机关给他20元钱,问他认识吗?普X一认识就是认识,不认识就是不认识,他说认识,是8块。这是第二次说谎。3、公安机关问他上过学没有,事实上是没上过学,他却说自己是小学毕业,这是第三次说谎。4、公安机关对他做笔录时,起初说他看到了李X才打人,还帮他把被害人抬到了台阶下;后来却说是看到了李X才打完被害人,转而又要打他,他就跑了。这前后是一个反对的命题,反对的两个命题是不可能同时为真的,必定是有一个假命题或者是两个都是假命题,因此这是他第四次说谎。请问鉴定人,普X一针对同一案件,连续四次说谎,而你们却认为他不会说谎并据此鉴定他有作证的能力,你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还成立吗?(解注:此处辩护人故意将所有普X一的说谎,归纳为针对案件事实的说谎,是有意混淆出庭鉴定人的思维,并为后续的质问作好铺垫)
答:这些现象是普X一智力有问题的表现,并非其说谎,而且多数不是针对案件情况(解注:该回答充分体现了鉴定人的专业性及出庭的丰富经验,如果辩护人预先不充分准备,很可能战役就此结束,而且辩护人捞不到任何优势)。
问:问题是你们在鉴定时所问的问题和所考虑的因素也是这些啊!这在你们的鉴定文书中有明确的记载。如果这些问题与案件密切相关,则在你们鉴定时,对于普X一针对与案件密切相关的问题说谎,但是你们没有发现,就草率的做出了结论,这样的结论当然难以客观科学;如果这些问题与案件没有关系,则你们在鉴定时,是以与案件没有关系的问题作为判断他是否对案件事实具有作证的能力的前提,不是南辕北辙了吗?你们的鉴定与本案又有什么关联性呢?
答:鉴定人沉默......。
法官简单询问几个问题后说到:我们都听清楚了,请鉴定人退庭。
从上述的询问可以看到,辩护人询问专业的鉴定人时,一定要找到其专业性漏洞,并且不能开门见山。辩护人应明确,自己不是要和鉴定人讨论专业性的问题,而是要把专业性的问题淡化和平民化,揭开鉴定人的神秘面纱。最后对鉴定人突破的关键是二难推理的使用。要么鉴定人的鉴定方式即他依靠经验来做出鉴定是不可靠的;要么说鉴定人的经验是可靠的,但他的经验恰好在本案中推翻了自己的鉴定结论。
2007年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玉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据此,根据前述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才无罪。
对于一审判决检察机关不服并以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玉检刑抗(2007)1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但是与案件一样戏剧的结果是,在2008年4月28日二审开庭后三天,李X才因为突发心脏病死亡,故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五月十六日作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云高刑终字第17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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