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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八:律师询问鉴定人的技巧(二)

案例十八:律师询问鉴定人的技巧(二)

案例十八:律师询问鉴定人的技巧(二)

 

在《律师询问鉴定人技巧(一)》中,对于询问鉴定人的技巧我进行了理论上的归纳。将核心其归纳为:一、揭开鉴定人作为专家的“神秘面纱”;二、设定“二难推理”。将技巧简单归纳为:专业的准备。1、充足的知识准备;2、找准鉴定意见的错误或者问题的实质;3、权衡并分析利弊。精心的策划:1、进知所取;退知所守。娴熟的技巧:1、瞒天过海、出奇制胜;2、诱敌深入,以逸待劳;3、釜底抽薪,以少胜多。

 

为了直观的理解和交流前述技巧,本文以真实的案例来探讨。

 

案例一

这个案例发生在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青龙厂镇阿不都村委会磨石场组。李X才是一个不受村民喜欢的五保户,人高马壮,性格怪癖。2007年1月6日晚上,村民发现下午和李X才一起喝过酒的李X东躺在李X才家屋檐的台阶下(约1.5米高),起初人们他以为是喝醉了躺在那里睡觉,几个小时过后发现李X东也没动弹,走近一看,发现其头上流着血,没有了气息了。

由于是边远的少数民族村落,李X东的死亡没有引起村民的重视,第二天就将死者抬到山上掩埋了事。大约一个月后,适逢当地司法机关联合下乡检查工作,在前几天李X才又因为琐事将同村的村民普老四打伤致残,村民基于对李X才的不满,就将其前几天打伤村民普老四的事情报告给检查组,因为联合检查组就有公安人员,经过初步判断决定对其控制并且立案调查。见此情形,村民认识到司法机关对李X才的行为是要打击处理的,于是就又将其大约一个月前打死李X东的事情向联合检查组报告,因见事情重大,经过当场请示后决定一起立案侦查,随后由元江县公安局组织现场勘查,并对被害人李X东“开棺验尸”。经鉴定确定“李X东系钝器(如棍棒类)打击头部致颅脑损失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审起字(2007)第51号起诉书提起公诉,指控:2007年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李X才在其家中与被害人李X东等人吃饭喝酒过程中,因为琐事发生争吵,李X才用扁担打击李X东头部,又将李X东抬出家门扔在石阶下,致李X东颅脑损伤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李X才犯故意杀人罪。

其核心证据之一为针对被害人的“法医学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尸检鉴定摘录:

 

XX县公安局

法医学鉴定书

                          公(X)鉴(尸检)字[2007]17号

 一、(此处略)

 二、(此处略)

 三、(此处略)

 四、(此处略)

 五、(此处略)

 六、(此处略)

 七、(此处略)

 八、检验:

   死者李X东被埋在元江县青龙厂镇阿都村委会磨石场组山上。在死者父亲带领及指认下到达李X东被埋地点。通过挖掘,挖出尸体,死者被埋于土下1750px,头东脚西,呈仰卧状,尸体高度腐败。

1、衣着情况:(此处略)

2、死体检验:尸体长4050px,尸体高度腐败。

3、头面部:发长175px,黑色,左右外耳廓缺失。(1)、左颞顶部,耳长175px处有2.5×50px的类圆形皮肤缺失;(2)、左顶部有两处分别为1.0×25px、2.0×20px的类圆形皮肤缺失,以上皮肤缺失均未到帽状腱膜,皮内无出血;(3)、左枕部,耳后100px处有3.0×20px的创口,创缘不齐,两创角较钝,创腔内有组织间桥,皮内有出血;(4)、右顶部,耳上225px处有2.2×30px的创口,创缘不齐,创腔内有组织间桥,皮内有出血;(5)、剖开头皮,左颞部有8.7×130px的凹陷性骨折,骨折凹陷呈前深后浅形态,该处骨折线向下通过颅中凹至垂体窝有一187.5px横形线性骨折,骨折缝内见黑色改变;该处骨折下硬脑膜外未见出血,脑硬膜未破裂,脑组织液化。其余未见异常。

颈部:皮肤无损伤,外观无异常;颈部皮下及深浅肌肉无出血,甲状软骨及舌骨无骨折,颈动脉无横裂;

躯干部:沿解剖位置剖开胸腹壁,左右肺萎缩,胃空虚。其余未见异常。

四肢:外形正常,无明显损伤出血。

肛门、外生殖器:外形正常,五明显损伤出血。

3、提取以下检材送检:尸体部分勒软骨、全胃及部分肝组织,结果送检胃及肝中未检出常见农药、杀鼠剂及安眠镇静剂成分。

 

九、论证

    1、(略);2、(略);3、(略);4、(略);5、根据尸体检验,胃空虚,据此推断李X东在最后一餐6小时以上死亡。根据死体高度腐败,结合当地其后,综合分析认为李X东死亡时间距解剖时间1个月以上。

十、鉴定意见:

X东系钝器(如棍棒类)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注:云南省公安厅的补充鉴定,除增加了“排除醉酒后高处跌落致死的可能”外,其他的与第一份尸体检验报告同。(此处不赘述)。

 

   针对法医学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的分析要旨:

案卷材料记载被害人头部有五处伤,其中的两处头皮裂伤是有皮下出血,而鉴定意见中没有记载被害人左颞部皮下出血,只记载了骨缝变黑;同时根据医学知识判断没有记载皮下出血的左颞部损伤恰好是被害人的致命伤。

被害人的致命伤没有皮下出血的现象,这明显不符合生前伤应当具有的一般特点,换句话说公诉机关指控中所称的致命伤,完全有可能不是被害人生前遭受的伤害。如果被害人不是因为指控的伤害行为导致的死亡,那么本案中:第一,无法查清被害人具体的死亡原因就无法确定是否是他杀,进而就无法确定本案是否是一起刑事案件,指控的前提都不存在了。第二,如果被害人所谓的致命伤根本就不是在生前遭受的伤害,则公诉机关指控我的当事人的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完全就是无本之木了,永远无法成立。因此,从辩护与质证的角度来说,该份鉴定意见的质证具有重大意义,质证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本案的致命伤是否是生前伤”,如果鉴定人无法论证本案的致命伤是生前伤则全案都可能被颠覆。

同时要注意:辩护人否定本案中致命伤是生前伤的最有利的证据,就是该处致命伤在鉴定意见中没有皮下出血的记载,而且还要看到这处所谓的致命伤虽然没有皮下出血的记载,但是却有骨缝变黑的记载。换句话说辩护人的有生力量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对方还有“骨缝变黑”这旅救兵。其实鉴定意见中没有皮下出血的记载,如果过早的直接质问鉴定人“为什么所谓的致命伤没有皮下出血的记载,而轻微的头皮裂伤却有皮下出血的记载”,则鉴定人当庭可以作出很多种解释,甚至他直接说是因为当时尸体高度腐败及工作人员工作经验不足,所以才未能准确记载皮下出血的现象,也可能被认为是一种合理的解释。

因此要想在鉴定意见质证的过程中有效的揭露鉴定意见的问题,并且对辩护发挥实质的帮助,必须巧妙的运用质证技巧。

 

庭审质证过程

 

辩护人问:要作出一份科学可信的司法鉴定除了要有专业知识以外是否还需要进行细致认真的现场勘测以收集必要的检材。

鉴定人答:这是当然的,除了专业的鉴定知识,还需要进行专业的现场勘查,这是保证鉴定客观公正的前提。

问:根据两份鉴定书记载:2007年2月21日13时检验,系开棺验尸;尸体已高度腐败;(1)、左颞顶部,耳长175px处有2.5×50px的类圆形皮肤缺失;(2)、左顶部有两处分别为1.0×25px、2.0×20px的类圆形皮肤缺失,以上皮肤缺失均未到帽状腱膜,皮内无出血;(3)、左枕部,耳后100px处有3.0×20px的创口,创缘不齐,两创角较钝,创腔内有组织间桥,皮内有出血;(4)、右顶部,耳上225px处有2.2×30px的创口,创缘不齐,创腔内有组织间桥,皮内有出血;(5)、剖开头皮,左颞部有8.7×130px的凹陷性骨折,骨折凹陷呈前深后浅形态,该处骨折线向下通过颅中凹至垂体窝有一187.5px横形线性骨折,骨折缝内见黑色改变;该处骨折下硬脑膜外未见出血,脑硬膜未破裂,脑组织液化。其余未见异常。上述损伤推断系钝器打击形成。死者胃空虚,李X东在最后一餐6小时以上死亡。结论,李X东系钝器(棍棒类)打击头部至颅脑损伤死亡。

本案中,我们看到的鉴定意见是有五处伤,请问哪些是生前伤、哪些是死后伤?哪些是致命伤?(解注:这个问题鉴定人是易于回答的,因为鉴定人做了很多的准备,而辩护人发问的目的就是要揭开尸检鉴定的神秘性)

答:生前伤有三处,包括两处头皮裂伤,一处是左颞部(即太阳穴)骨折;死后伤有两处,是左颞顶部、左顶部被虫子咬的部分;致命伤是左颞部(即太阳穴)伤,因其伤及脑膜。

问:判断致命伤的依据是什么?(解注:这也一个常规问题,这是在打消鉴定人的疑虑)

答:根据生物知识与规律,能够对生命产生毁灭性的损伤。

:为什么你说的两处被虫子啃咬导致组织缺失的伤没有皮下出血?(解注:该发问是故意反向询问,不是直接问为什么有一处所谓的生前伤无皮下出血,目的是为将来设定二难推理作准备)

答:这就是生前伤与死后伤的标志性区别,因为被虫子咬的伤是死后发生的。人死后,身体的血液循环停止了,所以即或有组织和器官受到损害,也不会出现皮下出血了。

问:生前伤和死后伤怎么区别?依据是什么?(解注:这是鉴定人的专长,这时,鉴定人神秘面纱还没被揭下。)

答:刚刚讲到的皮下出血就是区分生前伤与死后上的典型标志。

问:会不会因为特殊的情况,比如环境、温度、湿度、通风等影响,而导致死后伤出现皮下出血,生前伤反而不出现皮下出血的情形呢?(解注:该发问是将揭开专家神秘面纱进行到底,故意发问一些低级的问题,让出庭鉴定人放松警惕,并且将所有将来在二难推理中,鉴定人可能辩解的理由去除)

答:这种说法是没有基本常识的,因为血液循环的存在是以生命存在为前提,血液循环不仅需要肌肉的配合还需要氧气的配合,人死亡后呼吸系统停止工作,肌肉也无法工作,血液的循环就无从进行,所以无法再形成皮下出血。

问;尸斑是怎么形成的。

答:尸斑虽然也是因为血液形成的,但是是因为人死后血液不再循环,在血管中的血液因为受到重力的作用而下坠形成的。

问:用简单的话说一下,皮下出血是怎么形成的?

答:皮下出血的形成过程,用简单的话说就是人在生前受到外部的打击或者损害,破坏了器官或者组织,因为人体的血液循环系统是一个密闭的整体,并且遍布全身各处,在器官或者组织受到损害时,器官或者组织内的血管中的血液,从血管中溢出无法通过血管的正常循环流动,溢出的血液渗透到肌肉或者组织之中,因而形成皮下出血。

问:鉴定实务中,会不会因为疏忽大意而将尸斑误认为是皮下出血呢?

答:这肯定是不会的,皮下出血与尸斑的表现具有明显的区别,并且形成的原因也明显不同。

问:一个人生前同时遭受多处伤时,会不会因为较重的伤出血量太大而导致其他伤口无血可出呢?

答:这个问题也是缺乏基本常识的,人体的血管遍布全身各处,并且每条血管都有其对应的循环路径及血量,所以不可能出现你说的情形。

问:为什么皮下出血是判断生前伤的一个标志性依据呢(解注:寓答于问,故意设置伏兵)?

答:因为人体是一个封闭的组织,当身体的组织受到破坏后,血液还在继续循环,在循环的过程中,受损血管的血液就会渗透到肌肉组织里面,而肌肉里面是没有这些血液的通道的,即渗透出的血液无法直接进到新的血管里,所以渗透出来的血液就循环不了,血液就会残留在肌肉组织和皮下组织,就形成了皮下出血。我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辩护人还不懂就只有自己看书了。

问:以是否有皮下出血判断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是鉴定人你个人的经验?还是行业的标准或者行业的经验?(解注:设置伏兵,提前阻断鉴定人对后续问题的辩解)

:这当然不是我个人的经验,而是行业的规范或者说行业通行的经验。

问:会不会存在这样的情况?1、因为是伤到内脏而在腹腔内出现积血,就不会有皮下出血?2、因为尸体高度腐败就不会出现皮下出血的情况,或者看不出皮下出血的情况呢?

答:内脏受损积血导致死亡的,组织的皮下出血一般要难发现一些,但是如果是外力伤及内脏需要强大的冲击力,必然会导致肌肉组织的损伤,也是会大量出血的,因此也会出现皮下出血;即或高度腐败的尸体也能够通过细致的检查看到皮下出血的现象。(解注:此时,鉴定人基本已经跨入陷阱)

问:对于同一次受两处以上的伤,会不会有的伤会皮下出血,而有的不出现皮下出血呢?相近的两处伤,由于血管是封闭的,会不会近心端伤口把血出完了,远心端就不出血了?(解注:辩护人故意再次装傻,解除鉴定人的防备)

答:这是不可能的,血管周围的组织都是固定的。这种说法违背基本的法医学常识。

问:如果是人在死后受到打击,会不会出现皮下出血呢?

答:人死后当然不会出现皮下出血。因为人在死亡后,血液就停止循环,机体处于静止状态了。这就是死者左颞顶部、左顶部被虫子咬伤就只会出现肢体缺失而不会出现皮下出血的原因。

(法官开始提示辩护人注意发问方式,有针对性的发问了---真正的较量也开始了)

(解注:这时,辩护人所有的铺垫都做好了,接下来就要发起致命的攻击,并且设定二难推理。刚才经过询问鉴定人得到的结论是:人在生前遭受致命伤,肯定是要有皮下出血的,而对于几乎所有的例外,鉴定人都亲自作出了明确的否定。简单的说,一个人如果在生前受了两处以上伤,是不可能有的伤口出血,有的伤口不出血的。经鉴定人这么一说,普通的老百姓也能判断生前伤、死后伤的区别。因此,鉴定人神秘的面纱已被揭下了。)

问:你所谓的致命伤在卷宗材料中没有记载皮下出血,这是什么原因?

答:这不可能,肯定有的。

问:辩护人仔细的看了卷宗材料中的鉴定报告,确实没有。为什么本案中所谓的被害人致命伤没有皮下出血还要判断为生前伤?还要判断为生前的致命伤呢?

答:这怎么可能?鉴定人开始疑问。(因为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只是照抄了元江县公安局的鉴定报告,仅仅在最终鉴定意见中,多加了一条排除被害人酒后坠落摔死的可能。这时他仔细看了看卷宗,针对所谓致命伤确实没有记载有皮下出血,只记载了骨缝变黑。但这一情况是公安机关漏记还是确实没有皮下出血?我们后面再探讨。)

(此时,鉴定人就开始紧张了)

问:你刚才说了,皮下出血是一个重要依据。在本案中的被害人不是内脏受损所以难以发现皮下出血的情形。所谓的致命伤是头部颅脑受损,而且是典型的外力损害,但是却没有皮下出血。那么,请你解释一下,为什么没有?(鉴定人就更紧张了)

答:沉默......翻看卷宗......(翻找到后就反而卡壳了,因为卷宗里根本没有皮下出血的那句话)鉴定人辩解:“虽然鉴定书中没有记载,但是原始资料中有记载的。

问:请鉴定人出示原始资料中的记载。

答:......鉴定人请求出庭检察官翻看原始资料(所谓的原始资料就是元江县公安局的鉴定报告,里面的记载当然没有皮下出血)。鉴定人继续辩解:“档案中虽然没有记载有皮下出血,但记载了骨缝变黑。”根据鉴定经验这也可以判断是生前伤。

问:鉴定人以所谓的骨缝变黑解释致命生前伤是典型的偷换概念:所谓相同时间遭受的三处伤害,所谓的三处生前伤。两处轻微的伤害都有皮下出血,但是致命的重伤害反而没有皮下出血?难道鉴定人所称的血液有鼻子有眼睛吗?它们专挑轻微损害的肌体进入,却对严重的肌体损害,害怕了不敢进入吗?

答:沉默......。

问:(解注:针对鉴定人偷换概念,想利用他专家的身份来掩盖其漏洞,辩护人必须毫不留情的予以揭穿)以皮下出血判断是否是生前伤是行业的标准,这是你刚才向法庭说的,而你现在又要以你个人的经验来否定行业标准,怎么可以呢?根据鉴定人的观点及基本的法医鉴定知识,人体死亡后就会腐败,人体是封闭的组织,在其死亡后,首先腐败的是脑组织和内脏,因为这些组织存在大量的液体及细菌,最容易腐败和发酵,内脏里有大量水分和细菌,尸体腐败后会出现膨胀,膨胀时由于尸体内部的压强增大,会使内脏腐败后的组织与液体向周围渗透,就会使尸体出现巨人状。

又由于被害人死亡后被埋葬时没有棺木,在埋葬的过程中可能出现锄头或是石头等撞伤了被害人的头部的情形,由于埋葬了近1个月,头部也腐败了,且腐败的程度也很严重,这时,尸体腐败的液体可能会向周围任何一个部位渗透,当然可能渗透到骨折的地方,渗透到骨折的地方后,液体流动不了就会沉淀,沉淀一段时间后就会变黑。所以,本案中骨缝变黑不足以作为判断被害人是生前受伤还是死后受的伤的依据。(解注:这时,鉴定人的专家身份已是于事无补了。无论鉴定人再做什么样的解释也说明不了问题了。)

答:鉴定人沉默,,,,,

问:(开始设定两难推理了)老师,你们是做鉴定的,此案中只有两种情况可能解释我们关注的这个皮下出血的问题:第一种情况,你们做尸检时,被害人确实是存在皮下出血的,但是没能收集到证据。这就是说你们鉴定人在做尸检时,是粗心大意的,连证据收集的基础工作都没有做好,鉴定的前提都不具备。你在回答第一个问题时就充分的说明,认真细致的勘验并收集检材是作出客观可信的鉴定报告的前提。如果检材的收集都不客观全面,那么得出的鉴定意见怎么可能客观真实呢?本案的鉴定报告因为重大的不能补救的程序问题,无法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解注:到审判时,尸体已经呈白骨化了,鉴定人已不可能再重新提取检材进行鉴定了。如果该份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就不能确定这就是一个他杀案件,也就定不了这是刑事案件了);第二种情况,你们鉴定人勘验收集检材时,非常认真和仔细,事实的真相就是所谓的致命伤确实没有皮下出血。既然没有皮下出血,按照你刚才的陈述来说,首先是不能够判断所谓的致命伤是被害人生前伤,也就是不能得出被害人是生前被他人伤害致死的结论,你所谓的骨缝变黑,完全有可能是尸体腐败后体液渗透到被破坏后的骨头所形成的结果。因此本案中被害人确实不是生前被害致死的,死因至今不明,刑事案件也无从谈起。请问鉴定人?那么你认为到底是哪一种情况?或者是否存在第三种可能呢?

(解注:此时,基于二难推理,鉴定人无言以对,而对于鉴定结论的质证已经让所有诉讼参与人对其采信与否有了明确的认识)

法官简单询问几个问题后宣布:我们已经了解了相关情况,请鉴定人退庭。

该案的鉴定人询问中,辩护人发现了鉴定意见中明显的错误,即致命伤没有记载皮下出血的现象,但是针对该错误如果鉴定人不充分运用询问技巧,很难得到预期的效果,从常识上讲出现前述情况既可能是由于尸体高度腐败的原因也可能是确实不存在皮下出血,甚至还可能是现场勘验人员初心大意、专业素质不够或者记录失误的原因。如果辩护人未能在询问过程中通过二难推理简单直观的揭露鉴定意见的问题,即或法官认为鉴定意见存在疑问,鉴定机关作出一份补正材料或者情况说明就可以顺利的回避鉴定意见中的问题。

但是因为询问过程中辩护人充分的运用了询问技巧,即或鉴定人后期再进行补正或者说明,也难以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而且会越描越黑。由此可见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对于刑事辩护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确实值得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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