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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五:医疗质量管理亮点下的新责任

案例二十五:医疗质量管理亮点下的新责任

案例二十五:医疗质量管理亮点下的新责任

 

亮点一:业务科室担当医疗风险管控排头兵

国家卫计委公布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1月1日实施,《办法》旨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云南天外天医疗卫生法律服务中心的医疗律师们对《办法》进行品读,发现诸多亮点,将分章节与大家分享。

在《办法》出台前,医疗机构已常设医务科(医务处)专门负责医疗质量的管理,负责监督管理业务科室的医疗质量。业务科室由于承担了较重的诊疗任务,在医疗质量管理方面往往是被动接受医务科管理,而业务科室又是接诊病患的一线科室,是医疗风险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引发地,业务科室在“被动管理”的局面下,自身存在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及医疗法律风险管控能力欠缺的现状,这一直是困扰医疗机构行医疗质量管理的难题。如今《办法》第九条规定: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皆属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可视为院办将医疗质量管理权利及责任的分流下放,让业务科室在医疗质量管理方面由被动转主动,可以让业务科室更重视并参与医疗质量的管理和医疗风险的防范。

 

设立业务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

《办法》规定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且明确了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六项职责。

业务科室承担法律风险防控职能

一直以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贯彻及宣传都是医务科负责,一线医护人员往往是被动配合医务科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由于工作负荷大,且多数认为医院内部与法律相关的工作皆由医务科负责,一线医护人员普遍存在重医轻法的思想。值得广大医护人员注意的是,在本次颁布实施《办法》中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工作职责要求:业务科室必须贯彻医疗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由业务科室对本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标准、诊疗常规及指南的培训和宣传教育。由此可见《办法》将原由医务科承担的职能下放到业务科室,变被动受教为主动学习,变被动接受监管为主动进行风险防控,意在通过增加业务科室的医疗法律风险防范的主动性,提升一线医护人员及科室的医疗法律风险管控能力,从源头上下功夫,切实有效地提升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能力。

赏罚分明,院长们要小心

为切实落实该《办法》,办法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激励机制,采取适当形式对医疗质量管理先进的医疗机构和管理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同时办法对怠于执行本办法的医疗机构及负责人亮了红灯,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关键指标,并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以及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本《办法》的出台,旨在提升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能力,从源头抓起,将医疗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更多地压在业务科室和一线医护人员身上,有助于医护人员提高责任心及依法履行高度专业的医疗注意义务,降低医疗损害事件的发生率,充分体现了“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但由于业务科室及医疗机构在医事法律理论及实践领域存在盲区,科室普法谈何容易,医院及业务科室建立健全法律顾问机制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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