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九:汽车销售商被判退一赔三
- 分类:经典案例
- 发布时间:2020-05-07 15:11
案例二十九:汽车销售商被判退一赔三
- 分类:经典案例
- 发布时间:2020-05-07 15:11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13日,车某与云南弥勒市某汽车经销商公司(简称经销商)签订《定车合同》,以276950元的价格在购买一辆1.8T自动豪华版.玄武黑的全新途观。
2014年11月28日车某在付清车款后办理了交车手续,高高兴兴将新车接回家。后车某称在使用中,该车不断地出现故障问题,仅仅15天的时间,到手的新车进行了反反复复的维修。
至2017年11月份该车又再次出现问题,车某认为质保期将至,索性直接到省会昆明的上汽4S店好好检查及修理一番。可到昆明的4S店被告知车某的车已经过了质保期,且在被告知该车在2014年6月4日就存在拆装维修,维修时行驶里程为1333公里。车某顿时当头一棒,被搞懵圈了:自己购买的明明是新车,怎么在购买交车前就有拆装维修记录呢?!
车某得知该消息后,平复了愤怒情绪,当天就找到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王强、谢建程律师,两位律师迅速收集和固定证据,并巧妙的收集到该车出售过的证据材料。后车某以存在欺诈销售为由将该销售车辆的经销商和该经销商进车的上汽4S店公司(简称4S店)一并诉至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一审: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2014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经销商签订的《定车合同》,约定原告以276950元的价格向被告经销商购买1.8T自动豪华版.玄武黑新途观车一辆,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经销商支付了购车款,被告经销商应该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全新车辆交付原告。
但该车在原告与被告经销商签订《定车合同》之前,即2014年5月6日产生首次销售记录,2014年6月4日产生维修记录,被告经销商未如实告知原告上述情况,仍以新车出售,存在隐瞒和欺诈行为,原告据此主张撤销其与被告经销商签订的《定车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购车款损失。理由成立,子以支持。
而被告经销商与进车被告4S店签订《上海大众汽车销售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形成合作关系,故被告经销商与被告4S店应对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撤销《定车合同》,由被告经销商与被告4S店返还原告购车款276950元,并赔偿原告三倍的购车款损失830850元。原告将车辆退还被告4S店。
一审判决后,经销商不服一审判决,以自己并非是销售者,且自己也完全不知道该车已存在出售、维修情况,不存在欺诈销售,上诉到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自己不承担责任。
二审:
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销商和被告4S店签订《上海大众汽车销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在弥勒市销售上海大众汽车,销售商与车某签订《定车合同》,销售商是合同的相对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因为销售商是赔偿义务人。其次,车某提供的证据和一审法院调取的证据,已经可以确定本案中销售商销售给车某的车辆系二次销售事实,并构成欺诈销售。故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代理律师认为,作为消费者,在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过程中,享有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的。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若经营者或服务人不但没有将应当告知其消费者真实情况,且还故意隐瞒消费者其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的重大瑕疵,让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行为,既侵犯了消费者知悉真实情况权利,也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OFFICIAL ACCOUNTS
公众号
欢迎关注我们的官方公众号
ONLINE MESSAGE
联系方式
版权所有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昆明 滇ICP备200028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