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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十八:当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后名下没有财产,债权人该怎么办?

案例四十八:当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后名下没有财产,债权人该怎么办?

案例四十八:当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后名下没有财产,债权人该怎么办?

【案 情 简 介】

被告叶某和孙某系夫妻关系,叶某某系叶某和孙某的儿子。

2012年6月12日,被告叶某因资金周转共同向原告周某借款4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一直未还款。叶某分别于2013年、2015年补充出具了《借条》和《还款承诺》,此后未归还过任何款项。

2014年,被告叶某和孙某将位于周宁县狮城镇东市路13号幢1、2、5、7层房屋无偿赠与给了其儿子叶某某,故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周某的利益。

周某委托律师请求:撤销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及恢复房屋、土地登记原状等。

 

【代 理 意 见】

一、债权人周某对债务人叶某、孙某存在有效的到期债权。

二、被告人叶某、孙某将其房产无偿赠与给叶某某房产,导致其财产减少,从而有害债权人债权,损害了原告的债权,依法应当撤销。

三、两被告人不正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为无偿,主观具有恶意。原告符合行使撤销权的主客观条件。

四、原告行使撤销权后,被告应当将涉案房屋及土地恢复原状。

五、本案受益人叶某某是适格的被告。

 

【判 决 结 果】

1. 撤销被告叶某、被告孙某与被告叶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签订的《赠与合同》;

2. 被告叶某某向福建省周宁县房地产管理所及周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位于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东市路13号憧1、2、5、7层房屋及土地的登记,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于本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恢复登记为被告叶某与被告孙某共同共有;

3. 由被告叶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

 

【案 例 评 析】

被告叶某对原告负有债务,在债务未予清偿的条件下,被告叶某与被告孙某将其共有房屋赠与被告叶某某,客观上导致被告叶某履行债务的财产积极减少,实质上已构成无偿转让财产,且被告叶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可供履行债务,因房屋属于被告叶某、孙某共同共有,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置,须由共同共有人具有一致意思表示才能做出,故可推定被告叶某与孙某的赠与行为对作为债权人的原告造成了损害。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之规定,原告有权申请撤销被告叶某、孙某与被告叶某某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被撤销后,基于该《赠与合同》所变更的房屋所有权亦应当恢复至《赠与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故对于原告要求叶某某向周宁县房地产管理所及周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房屋及土地的登记,将房屋所有权恢复登记为被告叶某与被告孙某共同共有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

 

【结 语 和 建 议】

代理人接到当事人民间借贷案件咨询后,发现被告名下已经无可执行财产,其财产全部被转移,当事人能提供线索的财产已经被转移到被告儿子名下,律师经过查询后发现属实,取证后建议当事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并保全该套房屋,同时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在经过庭审后,本案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及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法院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现该已经生效,准备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套房屋。

随着经济形势变化,出现了大量的债务人逃债行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串通转移资产的行为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得到实现,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设计了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若发现债务人名下没有财产,但能提供其恶意转移财产的证据线索,律师可以进行诉讼策划后,通过合法手段帮你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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