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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某某被控构成徇私枉法罪,非法持有弹药罪,系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审数罪并罚宣告有期徒刑三年。二审辩护后,发回重审,并在羁押一年六个月时取保候审,重审后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被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己某某被控构成徇私枉法罪,非法持有弹药罪,系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审数罪并罚宣告有期徒刑三年。二审辩护后,发回重审,并在羁押一年六个月时取保候审,重审后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被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己某某被控构成徇私枉法罪,非法持有弹药罪,系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审数罪并罚宣告有期徒刑三年。二审辩护后,发回重审,并在羁押一年六个月时取保候审,重审后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被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己某某被控构成徇私枉法罪,非法持有弹药罪,系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审数罪并罚宣告有期徒刑三年。二审辩护后,发回重审,并在羁押一年六个月时取保候审,重审后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被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己某某系某地派出所所长,被指控其在数年前辖区内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处理中,违法将重伤案件进行治安调解处理而构成徇私枉法罪,系黑恶势力保护伞。徇私枉法案件侦办过程中,办案人员从己某某办公桌抽屉内搜出各类子弹54枚,鉴定后认定其中军用子弹为41枚,故同时指控己某某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一审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宣告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时接受己某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二审期间辩护人主张:因搜查出的子弹,系数日前(正值当年国庆假期)在乡村汽车运输线路的习惯性候车点发现的无主弹药,考虑可能系重要案件线索,因此带回办公室妥善存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计划在收假后与班子成员进行案件线索研究,抽屉内同时存放有公务配枪的弹药,不能将工作行为的保管、保密等同于犯罪行为的非法持有。并且指控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均违背基本的常识、常情、常理。

 

而指控的徇私枉法罪基本逻辑与核心证据为:数年前的多人打架行为,导致其中一方人员明显受伤。为了尽快立案,刑侦大队法医室第一时间出具了被害人损伤可达重伤二级的“伤情情况说明”,但并未进行正式的伤情鉴定。该派出所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并网上追逃嫌疑人后,并未及时抓捕到涉案人员,后因打架双方完成民事赔偿达成民事和解,案件经办人员XXX对该案进行了治安调解处理,并撤销对于涉案人员的网上追逃。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后,司法机关对当时打架的双方人员进行深入查处,两方人员均被认定为恶势力,对数年前治安调解的打架案件中被害人伤情进行正式的司法鉴定,其鉴定结果显示确实为重伤二级。

 

因为派出所办案程序必然使用所长的电子身份证,而当时的经办人员XXX咬定自己的行为系所长授意。而且复查后当年的打架案件也已经在其他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普通人员以聚众斗殴罪定案,直接伤害人员罪名转化后以故意伤害罪定案,正式的重伤二级伤情鉴定,已经在生效裁判中被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但是,在二审辩护中,辩护人依据司法鉴定方面的专业知识及辅助专家证人的帮助,敏锐的发现正式的重伤二级伤情鉴定中,判定被害人伤情达重伤二级的依据为:《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12.2d,即判定依据为:损伤致休克。但是在详细审查在卷的被害人病历资料后发现,被害人所谓的“休克”病症并无客观的用药记录;抗休克治疗记录;休克治疗的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神志、皮肤黏膜情况、尿量等生命体征变化监测护理记录印证;而且记录所谓“休克”病症的接诊病历存在造假的嫌疑;同时与休克息息相关的被害人格拉斯哥指数评分(GCS)为满分15分。

 

因此具有充分的理由合理怀疑被害人的伤情不仅在当时根本达不到重伤二级,即或现在也达不到重伤二级,本案明显存在案中案的嫌疑。

 

辩护人不仅向二审法官书面与口头详细陈述了这一疑问,而且特别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害人就诊的医院收集、调取证据,以核实作为核心鉴定材料的被害人病历真伪,依法对本案伤情重新鉴定。

 

二审的主审法官非常重视这一专业问题,而且还负责任的请教了司法鉴定的专业人员。随后,依法向被害人就诊的医院核实病历真伪,经过法官的依法核实显示,该院的电子病历中根本就没有记载被害人“休克”病症的接诊病例,而且该病例上的签字也存在不能合理解释的代签。故二审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审期间辩护人不仅主动坦诚的向检察机关陈述辩护意见,而且对案件可能存在的案中案内幕依法协助当事人提出了检举控告,同时也坚决要求对本案中所谓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因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逻辑是当事人有意包庇故意伤害案(后定性为聚众斗殴)件中的加害方,以治安案件调解结案也是为了帮助加害方逃脱刑事责任,但是任何心智正常、行为正常的人,都不可能以故意加重和夸大被害人损害后果(伤情)的方式来帮助加害方,客观上也不可能用夸大、加重被害人伤情的方式帮助加害人逃脱刑事责任。案件真正的幕后黑手已经不言自明,而且明显存在灯下黑的重大嫌疑。本案完全就是另一种形式的“真凶再现”,当事人的冤屈可谓人尽皆知,故而依法及时变更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必然是首要事项。

 

经过反复沟通和争取后,人民法院依法在羁押一年六个月时对己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也依法委托了原鉴定机构的上级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和权威的社会鉴定机构对本案被害人伤情重新鉴定。

 

而经历数月的鉴定讨论,最终前述两家鉴定机构均给出了根据现有资料无法鉴定出被害人伤情的结论,尤其社会机构在复函所附的解释说明中,还明确强调了本案中缺乏认定被害人“休克”的有效资料。

 

如此则不得不问:如今两家权威鉴定机构根据现有资料都无法做出被害人伤情重伤二级的伤情鉴定,但是为何在当时却可以第一时间给出伤情可达重伤二级的“情况说明”?为何复查后证实的伤情鉴定意见也是重伤二级?为何明显疑问的重伤二级伤情鉴定意见可以在其他案件中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取保候审后,一审人民法院以己某某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但构成滥用职权罪与非法持有弹药罪的理由,对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正好与已经实际羁押的时间完全相等,即实务中所称的实关实判。

 

重审判决后,检察机关不服提出抗诉,被告人己某某亦不服提起上诉。

 

经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改判为己某某构成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合刑期一年六月,决定执行刑期一年六个月。

 

虽然司法机关以实关实判的方式做出生效裁判解决了现实问题,但追求最后公正的路还在继续,相信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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