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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喜城、叶跃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案例五:胡喜城、叶跃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案例五:胡喜城、叶跃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2006年316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2006)昆检刑诉字第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喜城、叶跃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我所主任罗坷担任被告人胡喜城的辩护人出庭辩护,其提出的胡喜城属犯罪主体错误的辩护意见,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罗坷律师关于第二本来料加工手册因返销期未届满而被告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不能推定进口370吨天然橡胶必将进行走私的辩护意见也被中院予以采纳;关于胡喜城走私纺织品的犯罪行为我所罗坷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也被中院予以采纳。由于我所律师的出色辩护技巧和辩护理由,最终该案以被告人胡喜城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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