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辩护
- 分类:经典案例
- 发布时间:2020-05-07 15:17
案例十: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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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5-07 15:17
案情介绍:
2009年以来,在丽江华坪县,以被告人胡琦童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及部分有犯罪前科的人员,逐渐形成一个以被告胡琦童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田锦健、钱波等为骨干成员,以何昌强、谷键、陈晓明为一般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夏宇、江国庆、李林平等人不同程度的参与了胡琦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办案经过:
被告人江国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江国庆客观上并没有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二、被告人江国庆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基本一致,同时,被告人江国庆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能深刻忏悔自己的罪行。以上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三)江国庆极积主动交罚金。四、综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江国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案件结果:
被告人江国庆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评价: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性主要包括:(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破坏了社会体系的正常运行;(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影响政权的稳定性;(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正常经济秩序造成很大冲击;(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易与境外势力勾结,形成国际性的黑社会组织。而对于担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辩护人,在全国在打黑的运动中,为黑社会辩护成功的案例甚少,这类案件一般都带有政治色彩,律师辩护也很艰难。尽管这样,律师辩护在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中,是不可或缺。事实上,法院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立的同时,在量刑方面,很多都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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