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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传洲
管理合伙人
执业证号:15301201810022087
简介

倪传洲,男,汉族,中共党员,刑法学博士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律师,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战略决策委员会副主席,云南天外天律师学院院长,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业委员会委员,兼任食药监环辩护中心主任,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能源与食药环法律服务中心高级顾问。云南省刑事法学研究会秘书,云南省社会心理学理事,云南省湖北商会首席法律顾问兼副秘书长。新类型犯罪研究专家,扫黑除恶督导组成员。党支部书记,昆明市劳动人事兼职仲裁员,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办事处、阳宗海管委会阳宗镇人民政府、汤池街道办事处及其下辖100余家村社区常年法律顾问、某高校、企业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兼职调解员。曾任某法院法官、庭室负责人、法院党总支副书记等职,曾连续三年荣获优秀公务员,个人三等功,被昆明市法院系统、昆明市律师行业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个人等称号。连续多年获得业务精锐奖、特等业务进步奖、特等业务铂金奖,所带领的刑事业务团队获得最佳年度组织奖、优秀团队等奖项。

研究、执业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毒品犯罪,经济、金融犯罪,走私犯罪,涉黑涉恶等重特大刑事案件;信息网络安全犯罪,食品、药品、环境污染及动植物保护等新类型犯罪;刑民交叉案件,企事业单位刑事风险防控的刑事合规、刑事辩护业务。专注于重特大民事诉讼、环境污染、拆迁补偿、股权纠纷、公司并购、破产清算以及非诉讼业务中的刑民交叉问题。

具有八年法院工作经历,熟悉法院审判模式,审判经验丰富、具有极强的庭审业务知识。在市、区相关行政部门借调多年,熟悉体制内工作流程,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其专业、专注、专心的工作作风赢得社会各界广泛好评。

博士期间,撰写了以下学术文章:(1)曾粤兴、倪传洲:《毒品犯罪认定中事实推定之省思》,《云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2)曾粤兴、倪传洲:《伦理视野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刍议》,《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2月;(3)倪传洲:《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污染环境罪规制模式反思》,《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4月;(4)倪传洲:《纷争与立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10月;(5)倪传洲:《“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毒品犯罪死刑控制研究》,《人民禁毒》2017年第6期;(6)郑玲惠、倪传洲:《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处理》,《理论探索》2007年第11期。

业务领域

重特大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毒品犯罪,经济、金融犯罪,走私犯罪,涉黑涉恶等重特大刑事案件。

新类型犯罪案件:信息网络安全犯罪;矿产与食品、药品、环境污染、知识产权及动植物保护等新类型犯罪。

重特大民商事纠纷:专注于重特大民事诉讼、环境污染、拆迁补偿、股权纠纷、公司并购、破产清算以及非诉业务中的刑民交叉问题。

刑事非诉业务:刑事控告,刑事申述,刑事报案,刑事和解代理,刑事专项调查,刑事专项法律服务,企事业单位刑事风险防控、民营企业家首席刑事法律顾问。

服务业绩

在法院工作期间,2009年参与了全市重大征地拆迁调解工作,并撰写了优秀裁判文书,被最高人民法院全文转载;2012年审理过某市特大传销案,判处了64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各大电视台及网络传媒等广泛报道。2013年借调到某市委组织部工作,直接参与指导全市1920个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熟悉村(社区)情况。2014年借调到某区委组织部工作,直接参与指导全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工作;2015年回至法院担任某庭室负责人直至攻读博士学位,博士期间,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了大量法学理论文章,如毒品犯罪、环境污染犯罪等,具有较强的司法实务指导性;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重特大刑事、民事案件,如某州副州长蔡某某特大职务犯罪案,某州公安局领导、扫黑办主任王某某受贿案,省某厅邓某某特大贪污、受贿案,某省投公司领导特大受贿案,某禁毒局局长受贿案、某管委会书记主任受贿、滥用职权、挪用资金案,某钢铁集团党委书记受贿案,某区公安局副局长受贿案、重婚案和伪造身份证件罪案,某高校校领导贪污等案,江某某渎职案,余某某特大行贿案,某滇投公司总经理李某某行贿、受贿、失职罪等职务犯罪;周某某特大涉黑案(排序第一),李某某特大涉黑涉恶案(排序第一),石某某特大涉黑案(卷宗四万多本),刘某某特大涉黑案(排序第一);蒋某某监狱被杀案,廉某某故意杀人案,王某某抢劫杀人案;胡某某特大运输毒品案(4公斤),张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12公斤),挑某贩卖毒品案(5公斤)、曾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四公斤)、段某运输毒品案(27公斤);蒋某某污染环境案,张某某特大非吸案,张某某、成某某集资诈骗、非吸案,陈某某集团公司非吸案、行贿案和贷款诈骗案;黄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刘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王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李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白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朱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额3.2亿元),陈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张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周某、潘某涉案刑事合规案、李某某公司刑事风险防控案,李某某坠楼案、某公司追索建设工程款案等一大批刑事、民事案件。同时,还担任某大学、党政机关、公司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